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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3章 公正与人性的缠斗二合一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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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323章 公正与人性的缠斗二合一】 (第1/2页)

    定夺?这该怎麽定夺!?

    此刻,听到这句话,原告方几人面色难看,尤其是王燕,内心甚至涌生出一股闷怒,她深吸一口气,压着喉咙道:「异议!」

    「被告方,我方在这向你方提醒一句。」

    「就本案物证定性」监定信息」依旧事实不清!」

    事实不清,那就要继续纠缠,等到查清了再判。

    但...问题也来了。

    「驳回!」

    「原告方,你方所说没错,就有关事实不清一事,法庭确实有责任需要将案情理清,但在此之前,我方要事先声明一下。」

    徐德也是吸了口气,旋即他眼神一凝,好似一把利刃刺进对方要害。

    「「凶器」因你方暴力监定已经损坏。」

    「案件凶器」不具备重新监定能力!!!」

    这是什麽意思?

    字面意思!

    依照《司法监定程序通则》第(二)条规定,监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,监定机构不得受理。

    其解读为:

    凶器因监定损坏,物证中心不会给予整体监定回执!

    但问题来了。

    案件问题需要一份报告解决—凶器损毁给不出报告—给不出报告问题依旧存在问题存在就要用报告解决.....

    活脱脱死胡同,一根筋变两头堵了。

    但是!但是!

    司法会存在这种很明显的bug,又或是说漏洞吗?不,很明显不存在,必然有补丁,否则徐德也不会要求定夺」。

    也就是....

    「原告方!」

    「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,原文明确规定,在审判长宣布休庭,合议庭进行评议,根据已查明的事实、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,分别要做出三种判断。」

    徐德眼神一凝,张口就是一道精准到好似查目录一般的法例。

    法院根据第二百条的判断有三种。

    一,案情查清,证据确实,依法判定有罪;二,案情查清,被告无罪,依法判决无罪,而第三.....

    「第三条,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!」

    徐德脸上满是对对方的否决,他声音愈发响亮。

    「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」!」

    「如果,你方认为我方委托人有犯罪嫌疑,那麽请你方给出实打实的定案证据!」

    「若是拿不出...那就请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0条,实行「疑罪从无」!!!」

    为了避免案件被无法证实的嫌疑」卡住。

    官方给打的补丁便是疑罪从无」!

    而这。

    就是徐德的计划。

    别管《书面材料》是不是证据,效力比监定报告」少多少。

    你就说水搅得浑不浑吧!

    眼下庭审,一旦联系司法运转的谁主张谁举证」核心..

    那麽。

    杜藤王燕想确定被告有罪,就必须给出证据!给不出?那徐德也无需给,依照法例疑罪从无便是。

    什麽?若是给的出呢?

    拿怎麽给!?

    「荒谬!荒谬!」

    律师王燕此时气得脸色有些涨红,她胸膛起伏明显,呼吸略带急促。

    两只手抵住桌子,扭头看向审判台,大声抗议道:「审判长,就本案凶器已经明确损毁不具备完整监定能力,相关问题从司法程序上,已经不可能得出结论!」

    「被告这是诡辩!」

    她的声音大,但徐德的比她更大。

    「物证损毁一事与我被告方去无关!」

    被告席传来一道怒斥。

    徐德刚坐下不久便立即站起,伸手狠狠指着原告方,声音很大。

    「原告方,请你方不要忘了是谁导致物证损毁!!!」

    谁导致物证损毁?

    先前已经说得很明确了,就是在原告方监定完後损坏。

    只截取後半段来看,损坏一事与原告方存在脱不开的干系,如果他们没申请做监定,凶器百分百还好好的。

    什麽?

    至於为什麽凶器会机械疲劳损坏?

    这你别管!

    「无耻...

    「」

    原告席。

    王燕脸泛出些许青色,她咬着牙低声怒喝,却也没让声音传太远,一双手死死捏着桌子边缘。

    她这辈子还是头一次碰到这麽不要脸的东西!

    原告给物证做监定,导致金属疲劳损毁?谁家疲劳是一次性导致的?

    合着五份报告,其中三份是谁的对方不知道?

    这就好比,一个人把电视砸得稀巴烂,就维持着表面的体面,结果你过去刚按下开关,整个电视瞬间化成齑粉...难道这也要算作是你搞坏的电视?

    但很明显。

    徐德就是将这口锅扣在了原告头上!

    谁导致金属疲劳的你别管,你就说是不是在他们手上坏的吧。

    直到...

    「审判长,被告方所言,我方认为确实存在可行性。」

    就在此时,一道声音忽的从身侧传来,王燕扭头看去。

    便见,原本脸色有些难看的律师杜藤,此时平复情绪後,将视线投到了李杰身上。

    他眉头稍稍一沉,旋即,便松开。

    接着将视线挪到审判台上。

    律师杜藤道:「就本案,有关一审所宣判的案情并不清晰,我方现申请......发回重审!」

    这话落下的刹那间。

    审判区在场众人,瞳孔微微一缩,无形之中好似有一只手狠狠捏住心脏,旋即突然安静下去。

    发回重审..

    原告...终於露出獠牙了!

    「原告方,你知道你在说什麽吗?」

    审判台上,审判长赵忠看了眼旁听席,好似是被针刺一般,视线瞬间凝起,锁在原告席的身上。

    他低声道:「你方是刑事所附带的民诉原告方!不是公诉!」

    杜藤闻言,却也只是面色凝重,慎重看了眼被告席,旋即认真点头。

    「我方知晓。」

    原告方不具备任何参与刑事的权利,理论上这样申请就是违规。

    可是...

    「审判长,先前被告方对我方说了三种二审情况,而不巧,我也刚想到一条法例。」

    「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6条,原文明确提出: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、抗诉案件,经过审理後,应当依照维持原判」应当改判」,以及.....

    「」

    说到这。

    杜藤顿了顿,眼神忽的锐利。

    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,可以在查清事实後改判;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!

    "

    「就本案。」

    「一审所用以宣判的案情不清,且丧失质证关键核心,我方认为..

    」

    「应当依照第236条,针对案件进行发回重审!」

    话落。

    杜藤便坐下身,不再开口,脸色沉默,好似怀揣着沉重心事。

    说实话,他们想让李杰死!

    但问题在於。

    李杰能死的唯一一条路,只有推动二审维持一审裁决。

    开庭初期,他们也确实是在往这个方向努力。

    但杜藤实在是没料到,在对方没向高院进行任何程序申请的情况下...徐德竟能凭空变出一份《书面材料》!

    这招下来就很难打了。

    法院不怕你有什麽证据和信息,怕的是你把水搅浑!

    徐德搅得很浑,虽没进行任何驳回,却是四两拨千斤,连带着公诉」和原告」双方监证报告为己所用....

    偏偏物证损毁,无法彻底证实,水浑浊的要死!

    这一刻。

    杜藤就已经清楚意识到,再想维持原判...已经无异於痴心说梦。

    既如此...那就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庭审,也就是发回重审。

    当然,这件事最好是由公诉席主动提出,可计划赶不上变化,徐德那般逼迫...他们也只能冒冒风险了!

    「异议!」

    「此案无需发回重审,就本案事实经过已经十分清晰、明了,完全不满足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6条第(三)项发回重审」!」

    「死者与被告之间矛盾清晰,并不存在证据模糊现象,也无需质证。」

    被告席。

    徐德眼神瞬间一凝,坐在椅子上身体逐渐挺拔,那张脸表情愈发严肃认真。

    他的呼吸有些沉重,脑海中无数杂乱的思绪瞬间织成一张蜘蛛网。

    「综上所述。」

    「审判长,我方认为,案情更为适用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6条,第(二)项,被告人李杰..

    「」

    「应当改判」!」

    重审?不,必须改判。

    发回重审对其余被告是好事,但对李杰不是!

    要赢...就必须当庭改判,一点退让都不能有!

    「反对!」

    律师杜藤大脑纷乱无比,呼吸稍稍焦灼,他强行压下呼吸节奏,沉声驳回道:「被告方,一审法庭审理的是案件本身!二审审理的是一审!」

    「就本案。」

    「一审之际,公诉方所递交诉书中,明确以故意杀人罪」非法持有枪枝罪」进行指控!」

    他话还没说完。

    徐德就直接将话语夺走,声音将其盖过,在整个第一法庭内回荡。

    「现如今诉书明显错误,其错误根源已经查清!」

    「被告人李杰,在2003年5月1日当天下午并不存在主观杀人,导致死者魏田死亡一事,为「不可预控的意外事件」!」

    是意外事件且不可控,那麽就是无罪。

    这点已经很清楚了。

    在徐德指出凶器案发时,不具备《枪管法》对枪械定义标准的那一刻,包括法官在内,审判区四方人就无法再对李杰认定故意伤害罪」!

    因为人家确实没杀人...至少不存在主观与客观上对杀人」的标准。

    如此。

    既诉书错误,那一审也就是错误,而不是一审模糊」,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。

    「不!」

    「被告方律师,本案事实不清并非在於《刑法》第232条故意杀人罪」。

    ,「而是《刑法》128条第一款,非法持有枪枝罪」!」

    这一刻。

    律师杜藤眼神中阴晴交错,眯了眯眼,那精明的大脑瞬间将杂乱的思绪整理成一条逻辑通顺的思路。

    杜藤说道:「被告人李杰,涉案凶器监定中心并未给出明确报告。」

    「於是。」

    「那此条罪名便属事实不清」!依据相关法例,应当发回一审原法院重新就涉案不清区域进行依法审理!」

    两条罪名是独立的。

    故意杀人是故意杀人,非法持枪是非法持枪。

    举个例子。

    你家里有一把枪,随後这把枪导致他人死亡,之後经查明,你虽然持枪了,但导致他人死亡却属於意外,不负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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